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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学生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胜诉

2014-12-13

 

2014年5月6日,法律系学生于2014年3月24日代理的案件裁判文书(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下发到法律系学生手里,法律系学生以自己扎实的法学知识维护了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的结果是对法律系理论和实践教学的一次肯定,也检验了学生们学习的效果,展现了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法律人的风采。
2014年3月24日,法律系学生旁听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开审理的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
本案中,法律系2011级和2012级共计四名同学作为呼和浩特市元亨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学生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进行了答辩和辩论,法律层面答辩和辩论包括了实体上的房屋权利归属、程序上的诉讼实效及法理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涉及《物权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庭审中法律系学生表现出色,得到了审判庭及所代理的当事人的认可
 
 
 
法律系参加旁听的全体学生合影
 
 
代理案件的4名同学(左一白殿有、左三成成、左四赵宏荣、左五乌日乐)
 
 
 
经过法律系学生细致认真的准备和庭审时出色的表现,合议庭基本采纳了法律系学生的辩论意见,庭审一结束已明确表示将驳回原诉讼请求,原告方在胜诉无望的情况下最终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即法律系学生所代理的当事人胜诉
(姜磊报道,胡日查审核)